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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导读
从“感情确已破裂”到 “离婚”究竟有多远
添加时间:2012-3-15 22:07:23     浏览次数:2560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“…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这一条是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性规定,同时也确立了离婚的根本条件就是:夫妻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,且调解无效。可是,在司法实践中,许多的离婚案件能一次性判离的,非常的少,常规的做法就是:第一次先是一个保婚判决,想离婚,就等6个月后再起诉。
笔者不禁要发问:毫无感情的双方想离婚,为什么非要再过6个月的煎熬期?这6个月究竟有什么含义?有何法律依据?若有,为何没有出现在《婚姻法》中?可现在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:想离婚,麻烦你再等6个月。
细想这种不成文的“规定”,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:
一是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相脱节。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前提是:感情确已破裂。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“感情确已破裂”做出具体说明,但在实践中,司法人员很难准确把握“感情”到何种程度“确已破裂”,有的工作人员可能是未婚人,更不能把握“感情破裂”的标准。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,也只能从保护家庭的角度出发,“稳妥”地按照未破裂来处理,作出不离的保婚判决。
二是出于维护家庭完整的目的做出保婚判决。既然有那么多的工作人员“钟情”于保婚判决,必有其合理考虑和想法。任何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,大量的家庭破碎了,就等于很多细胞生病了,社会这个大家庭必定会出问题。为维护社会的和谐,工作人员也是用心良苦:尽量挽救生病的家庭,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。
三是多年积累的经验的影响。任何一个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都离不开老同志的带领和帮助,带领人的经验,新的同志必定会牢记心中,当然,离婚案件的审理经验也自然流传到新同志手中,这种审理方式和风格自热而然的积累下来,慢慢的就成为现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规则,也慢慢的被大家接受,自然也就很少有人问为什么会这样。
究其的原因,大家也可以发现多年的“保婚判决”做法并不是一无是处,“存在即合理”,既然能存在就有自己的合理性,最起码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,尤其是现在是爱情“速食”时代,有很多年轻人头脑易发热,容易萌发“不行就离,各奔东西”的草率思想,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设一个“门槛”降低“离婚潮”的势头。
但是,如果对所有的欲离婚当事人都运用“想离婚,再等6个月”的原则,无疑是用“一刀切”的简单思维解决问题,这与法治社会坚持人文精神的司法理念相背离,更不能体现法律对大众的温情关怀,最重要的是,审理案件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,只是简单的做保婚判决不能解决问题,还有可能制造新的问题。两个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人,非要让他们再苦苦等6个月,这6个月不仅会给对方带来更多的伤害,还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或后果。那么,该怎么做,才能避免“一刀切”,又能恰当的解决问题呢?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解决这一问题。
首先,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更换思想,再也不能简单贯彻“想离婚,再等6个月”的办案风格。常言道:思想决定行为。只有思想转变了,办事理念才会改变,处理问题的方法才能打破常规。笔者也清楚,在现有的“想离婚,再等6个月”的办案大思维中,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有很大的智慧和勇气。
其次,办案人员在转变思想的同时,要严格依律规定办案,对那些经审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,要敢于下离婚判决书;对感情出了小毛病闹离婚的当事人,要耐心调解,透彻地为其分析利弊,尽量让矛盾化解在萌芽中,维护家庭的完好;对一些还有挽救机会的婚姻,但双方属于“情绪激动型” “思想顽固型”的当事人,调解不能立马和好的,可以咱先做出“保婚”判决,给双方一个平静期好好思考。总之,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员要多角度的分析,妥善处理不同情况问题。
另外,考虑到离婚案件会涉及到子女父母的感受和家庭伦理道德,笔者建议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工作人员要主动走出法庭,深入到百姓大众中,可以通过侧面多方位渠道了解当事人情况,比如走到离婚当事人的村中或街道办中,多听听群众的看法,结合每起离婚案件的特点做分析,尽量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。同时,也可以邀请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,一起到当事人家中,多和当事人拉拉家常,化解他们心中的怨气,我想,只要咱们的办案人员多下功夫,既能化解部分群众的家庭婚姻矛盾,又能对离婚案件的做出恰当合理的判决,这才是真正实现了理论和实际有机结合的“司法为民”的理念。
法律的进步和司法理念的更新,靠的是勇于反思和尝试的智者!想改变现有的局面,必须要有新理念、新方法,离婚案件的审理才会真正告别“想离婚,再等6个月”的局面!作为每一个法律工作者,都应反思“感情确已破裂”到“离婚”的距离有多远,为实现更加合理化、人性化的司法环境做努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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