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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改购买安置房的特殊情况 |
添加时间:2012-3-13 20:23:14 浏览次数:2129 |
- 问:
- 您好吕律师,我家属于危改项目拆迁已五年,拆迁办还没有与我们谈,政策是安置房,我家户口9口人,公房爷爷是承租人,我是第三代,自1岁开始我与爷爷一起生活拆迁房子到今天,户口也在,我没有其他住房,爷爷84岁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,五年前我父母搬来帮我一起照顾我爷爷,户口其他成员结婚后都各自有房子搬出这里。户口其他人也很少来看望我爷爷及赡养照顾,但是一旦拆迁他们一定会来,家庭成员肯定有纠纷,我想清楚,我属于事实长期居住有户口而且赡养了爷爷的义务。1安置房屋我是否能单独安置一套房子,房子的产权人名字是我,我父母别处有单位提供的平房。2我可否与我父母单独申请安置,因为我还有一个妹妹,不想以后麻烦,我已经结婚而且妻子已经怀孕,3新生儿是否也享受拆迁政策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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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吕律师答复:
- 一:承租人和共居人如果协议一致,可以推举新的承租人购买安置房。但是由于爷爷老年痴呆,很显然不能与共居人协商一致。在此情况下,如果爷爷本身有存款,依法应当用爷爷的该存款购买安置房屋。无论是一套还是一套以上,都应当是爷爷的名字,共居人对该房屋依法仅仅享有居住权,而没有产权。
- 二:如果爷爷老年痴呆,也无经济收入,如果爷爷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愿意替爷爷拿钱购买该安置房屋,则也应当以爷爷的名义购买该安置房,该房屋将来作为爷爷的遗产,由法定继承人继承。
- 三:如果其他子女达不成一致,只有个别子女愿意出钱帮爷爷购买该房屋,则也应当以爷爷的名义购买该安置房,该房屋将来作为爷爷的遗产由出钱的子女继承大部分产权份额。
- 四:如果子女都不愿意出钱帮爷爷购买该安置房,则可以共居人出钱帮爷爷买该回迁安置房,将来该房作为爷爷的遗产,由该共居人取得大部分份额。其取得大部分遗产份额的依据:如果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,则依据继承权:如果不是法定继承人,则依据酌情取得遗产权。
- 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,上述情况下,拆迁单位可以考虑特殊情况特殊对待,由共居人出钱,该房安置在共居人名下。当然这样做,需要拆迁单位有魄力。
- 五:新生儿童,作为共居人,当然依法应当被安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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